当前位置:哈尔滨银山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3


第五十四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第五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动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乡村和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动物,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未按规定处置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规定适用刑法的?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